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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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柯亭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0年7月8日遺失,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7月30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7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0年1月29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7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市 阿蓮 區│高雄市阿蓮│0000000│7,344元│100年7月7日│KPK0000000││││公所保管款專│區農會││││││││戶 洪語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