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68號原告丙○○○
甲○○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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