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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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603號原告中正六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定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至現場勘驗,請兩造在現場樓下等候)。兩造務必到場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一造未到場,即以到場他造陳述之意見為審酌參考),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