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64號聲請人郭 黃金枝 相對人 郭銀王 關係人 郭佳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郭銀王(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 郭黃金枝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銀王之監護人。
三、指定郭佳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銀王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郭銀王之配偶,郭銀王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據,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意見謂:「相對人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手術後仍造成重度意識障礙,並影響其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目前因肺炎仍需依呼吸器維生,在鑑定時相對人因腦傷後遺症影響,對問話及叫喚已無法回應。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本院認郭銀王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郭銀王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郭黃金枝、郭佳林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長子,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相對人郭銀王之長女 郭佳惠 、次女 郭佳妹 、參女 郭佳幸 ,亦同意由郭黃金枝、郭佳林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有同意書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郭黃金枝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郭黃金枝為監護人;又郭佳林係郭銀王之長子,並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