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陳福 被告 李鴻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李鴻昌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辯論終結。茲原告陳福於113年6月24日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卷第3頁),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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