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張福明 被告 楊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769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福明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769號,被告楊甜公然侮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蘇姵文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