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邵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7日裁定羈押並予以執行,且於共犯甲○○到案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經本院提訊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嫌,其應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本件犯行,且共犯甲○○業經通緝在案,已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就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部分,自即日起予以解除,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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