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 律師複代理人 逄紹峰 律師被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乙○○
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