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林奕秀 律師
李姝蒓 被告 德春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
郭香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