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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