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武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武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武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沈武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3年2月6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爰參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聲請書漏載併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0日19時12分前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1年9月20日)112年4月10日111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74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729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2264號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6日112年10月18日112年10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50號112年度易字第2264號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8日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714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5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06號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7日112年2月20日112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494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3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5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112年度易字第1880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661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13日112年11月28日112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066號112年度易字第1880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6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1月21日112年11月28日(協商程序)11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均是均是均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0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