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品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七四一號),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就扣案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共壹佰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七四一號被告周品宏販賣猥褻物品等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色情光碟一百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品宏因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八九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紅保管字第七七一號贓證物品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色情光碟共一百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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