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034號債權人 簡碧玉 債務人有限責任新北市三鶯農業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單錦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作共養合約書以觀,單錦鑄僅為債務人有限責任新北市三鶯農業生產合作社之代表人,其個人並非契約當事人,故債權人對單錦鑄之聲請應予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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