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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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91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ERYSHEVSEME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ERYSHEVSEMEN已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債權人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