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91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林修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修弘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等,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35,690元,專案補償款33,014元,共計68,704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