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
丙○○甲○○被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受告知人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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