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已高齡七十七歲,並罹患高血壓、糖尿病,需長年至高雄榮民總醫院就診,有賴被告陪同照料。兼以被告之胞弟,離婚後托負幼子兩名予被告父親扶養,亦有賴被告協助,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