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顏 水仙被告 黃秀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