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蔡文弘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300,000元②700,000元③500,000元④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民國80年6月19日起至民國81年2月19日②自民國80年7月29日起至民國81年7月29日③自民國80年12月4日起至民國81年6月4日④自民國82年8月6日起至民國83年8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訴外人蔡文弘於民國86年6月26日起先後向聲請人借用4,500,000元。詎訴外人屆期並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訴外人蔡文弘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乙○○,聲請人為此以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本票影本5張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榮宏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1313│建│0│00│96.39│全部│├──┼───┼────┼───┼──┼─┼──┼──┼────┼────┤│002│台南縣○○○鄉○○○段│1314│建│0│00│1.98│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