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 張樹寅
張錫敏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陳丕昌 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等上訴之訴訟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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