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4號原告 李淑儀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王立中 律師被告東美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福順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陳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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