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28號原告 葉金龍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台北市中正區,而原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萬華區,另違規行為地亦在國道一號南下94.8公里處,乃新竹交流道附近,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2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原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