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9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臨時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存卷可按。茲因被告傳拘無著,已逃匿,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出入監檢列表一紙、被告與具保人之送達回證二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九十六年八月三日北縣警板刑字第○九六○○二九五三七號函(被告址鐵門深鎖且無人在家,拘提無著)一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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