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