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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