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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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9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不當得利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6年度裁全字第8002號)後,迄未起訴,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本院查詢在卷,並經調取假扣押卷核閱屬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