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6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請表明請求之正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利息部分不得再加計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