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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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21號聲請人 尤貞慧 相對人 尤鵬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伊弟弟尤鵬智於民國100年6月底發生車禍造成嚴重腦傷,影響其智力,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因而屢遭網路詐騙,或擔任不知名公司之代理人、簽署有損權益之協議書等等,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口名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輕度)等件為證。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則經鑑定人鑑定結果:個案於32歲時發生車禍導致頭部外傷引發顱內出血,並且陷入昏迷狀態,隨後經過屏東縣東港鎮安泰醫院緊急住院開刀治療,治療之後尚呈現有邊緣性智商之後遺症,目前日常生活已經無須他人照顧完全可以自理,而且已經又開始上班工作一年多了。四肢行動能力正常,會談中個案語言表達能力並無明顯缺損,可以侃侃而談,而且對答可以切題,個案對於個人基本資料等問題也絕大多數可以正確回答,個案會認字,也會寫字,個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可以正確算出,其心理衡鑑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落於82分,屬於邊緣性智商;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邊緣性智商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可以流暢與人交談,也可以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因此與人言語溝通時並無明顯之障礙,說話速度尚可,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尚正常;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可以自行購物,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可以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有職業功能,亦有社交功能。個案各項認知功能較過去車禍導致腦部受傷之前雖有明顯退化,但言語表達能力沒有困難,整體智商尚有82分,目前也還可以順利返回職場上班,已經持續一年多,生活全部可以自理,也可以騎乘機車自己上下班,文字辨識能力與口語表達能力都沒有障礙,兩位數加減計算的測試結果都在正常範圍內,因此可以判斷個案雖然因為腦傷之後認知功能有退化,但是智商尚有82分,落在邊緣性智商範圍內,距離輕度智能不足尚有一段距離,因此判斷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尚未達到明顯受損之程度,尚有足夠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等語,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2年5月26日屏安管理字第1120001456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準此,相對人車禍受傷至今12年,雖然有後遺症,但整體智商並未落入輕度智能不足的範圍,工作及生活穩定,並未達到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