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俊峰因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告訴人 程豐棋 與被告成立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是本院認有不得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