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010號),聲請法官迴避,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所為裁定,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記載應迴避法官之姓名,爰聲請補正等語。惟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12號裁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無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補正其聲請迴避法官之姓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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