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英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品君 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329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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