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告 陳雅菁 即高嘉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4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3年5月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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