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債權人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雅菁 即高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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