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號原告 林克信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告 林金成
林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黃英寬附表二共有人姓名持分比例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林克信2/602/52/5林金成1/302/52/5林麗貞1/60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