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游雅惠 被告 來妍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原告查報被告實際居住所、工作場所址?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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