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迭次傳拘無著,顯見其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