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4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被繼承人乙○○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 翁鐘祥 於民國87年8月14日因購屋而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因債務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依法追索債權,惟訴外人翁鐘祥已於89年1月20日死亡,本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6年3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為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53條之規定,應對借款人翁鐘祥之債務負連帶責任,並經鈞院91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確定,嗣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轉讓上開借款債權予聲請人,故聲請人繼受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地位,為被繼承人乙○○之利害關係人,又被繼承人乙○○已於96年3月25日死亡,其各順序之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無人繼承其財產,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已因遺產管理人遲未選任致懸而未決,長久下去,除聲請人債權無法獲償,權益恐將受損外,因此所增加之利息及違約金亦對其他債務人不利,為兼顧雙方利益,爰聲請選任 陳翁秀惠 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對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民事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謄本、本院97年4月3日南院雅家儒96年度繼字第857號通知(以上均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繼字第612號、第857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既皆聲明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則其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足徵渠等對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聲請人雖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妹妹陳翁秀惠為其遺產管理人,惟陳翁秀惠已拋棄繼承,則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對繼承人陳翁秀惠即無任何直接關聯性存在,參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倘於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是為使被繼承人乙○○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次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既屬不明,則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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