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陳錫輝 被告 陳昌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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