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1號上訴人即被告港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格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建瀚 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