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告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因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佑成精機企業有限公司、浤銓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瑞貞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慧瑜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