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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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喻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580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所為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喻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前經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