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許丕國 被告 劉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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