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96號原告通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府訴委字第09401335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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