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280號原告大東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逢甲分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台內訴字第09300093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4年11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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