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盈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3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盈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以10
2年度偵字第9312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件,係商標法第98條規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理由參照)。觀諸同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是以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為限(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312號為緩起訴處分,有緩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件確係仿冒「CHANEL」商標之商品,此有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等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7頁至第20頁),且上開扣案物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在卷。揆諸前開說明,核屬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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