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龎士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050號),聲請專科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色藥膏貳罐、黃色藥膏貳罐、灰色藥膏壹罐及消炎粉壹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龎士祿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0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本件扣案之白色藥膏、黃色藥膏各2罐、灰色藥膏1罐及消炎粉1包等物,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龎士祿所涉違反醫師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4050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101年4月25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928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2年4月24日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之白色藥膏、黃色藥膏各2罐、灰色藥膏1罐及消炎粉1包等物,均為被告龎士祿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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