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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