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一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八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麻理│有月││南│偵5│南│投9│9│││醉條│期*│74│投│6│投│刑3││││藥例│徒執│前四日內│地│2│地│簡6││(同上)││品│刑畢││檢│4│院│││││管│貳││││││││├──┼──┼────┼─┼────┼─┼───┼────┼─────┼─│偽│有月││臺│偵9等│臺│訴5│42│││造│期*││中│9│中│7││(同上)││文│徒待│7│地│1│地│6││││書│刑執││檢│9│院││││││參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