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二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壹‧壹柒公克,純度佰分之伍拾,純質淨重零‧捌陸公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本案查扣之海洛因(驗餘淨重壹‧壹柒公克,純度佰分之伍拾,純質淨重零‧捌陸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三二八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且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強制戒治期滿而執行完畢,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處分不起訴,並於同年月十四日公告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出所證明書、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不明白色粉末一包,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十六時四十五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后里收費站南向處,經被告同意搜索後,在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左後乘客座腳踏板位置所查獲,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定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壹‧壹柒公克,純度佰分之伍拾,純質淨重零‧捌陸公克)無訛,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二二八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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