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營簡字第455號

原告 林嘉銘

被告 金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被告執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存在,是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對於原告是否存在,影響原告法律上地位,且上開不安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應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確認如系爭裁定所示之系爭本票,被告對原告債權全部不存在。」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核原告所為聲明變更,與原訴均係基於系爭本票之票據關係而來,基礎事實同一,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並於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獲准後,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自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起起算3年,系爭本票票據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代價取得系爭本票,不爭執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請求依法判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對於被告以15,000元之代價取得原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於113年6月11日執系爭本票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取得系爭裁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上之收狀章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亦為民法第144條第1項所明定,且消滅時效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題。經查,被告雖於113年6月11日聲請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然系爭本票未載有到期日,為見票即付,依前開規定,系爭本票之票據上權利,自發票日即109年10月8日、110年5月28日起起算3年,算至112年10月8日、113年5月28日止,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並不因被告於時效完成後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而生中斷消滅時效效力,且被告亦不爭執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已消滅時效完成,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要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雖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屬確認判決,其性質不適宜宣告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1

110年5月28日

20,000元

未記載

2

110年5月28日

30,000元

未記載

3

109年10月8日

30,000元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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